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是否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来源:债权公告登报平台发布时间:2022-01-06点击量:
A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A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 【A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A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A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A高额抵押合同条款变更】A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A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百二十三条 【A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A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